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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的文本為準。
HJ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HJ/T 251-2006
代替HCRJ 029-1998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羅茨鼓風機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Roots blower
2006—04—13 發布 2006—06—01 實施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發布
HJ/T251 -2006
目 次
前言 ………………………………………………………………………………………………Ⅱ
1 范圍 ……………………………………………………………………………………1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 要求 ……………………………………………………………………………………1
4 試驗方法 ……………………………………………………………………………………2
5 檢驗規則 ……………………………………………………………………………………3
6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3
HJ/T251 -2006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設施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羅茨鼓風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水污染治理委員會)、天津市鼓風機總廠、
南通市錦工機泵廠有限公司。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6 年4 月13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 年6 月1 日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羅茨鼓風機》(HCRJ 029-1998) 。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II
HJ/T251 -2006
羅茨鼓風機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羅茨鼓風機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業使用的輸送清潔空氣的羅茨鼓風機(以下簡稱“鼓風機”)。
其它類似的容積式鼓風機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2888 風機和羅茨鼓風機噪聲測量方法
GB/T 13306 標牌
GB/T 13384 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JB/T 8941.1 一般用途羅茨鼓風機 第1 部分:技術條件
JB/T 8941.2 一般用途羅茨鼓風機 第2 部分:性能試驗方法
3 要求
3.1 基本要求
3.1.1 鼓風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3.1.2 鼓風機的設計、制造及一般技術性能應符合JB/T 8
一般用途羅茨鼓風機 第1 部分:技術條件 JB/T 8941.1-1999 (國標大小:183 KB)
國標簡介:
一般用途羅茨鼓風機 第1 部分:技術條件 JB/T 8941.1-1999
Roots type blowers for general purpose Part 1: Specification
本標準規定了一般用途羅茨鼓風機(包括單級、雙級、成組時正壓和負壓鼓風機)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儲存,成套供應與保證期。
本標準適用于輸送空氣和中性無毒氣體的一般用途羅茨鼓風機(以下簡稱鼓風機)。鼓風機的進氣溫度不高于40℃,氣體中固體微粒的含量應不大于100 mg/m3,微粒最大尺寸應不大于鼓風機氣缸內各相對運動部件的最小工作間隙之半。
輸送其他特殊氣體的鼓風機,制造廠可與買方協商參照執行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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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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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Roots blower
( HJ/T 251-2006 代替HCRJ 029-1998 2006-06-01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保障水污染治理設施質量,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羅茨鼓風機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保護行業使用的輸送清潔空氣的羅茨鼓風機(以下簡稱“鼓風機”)。其它類似的容積式鼓風機也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環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羅茨鼓風機(HJ/T 251-2006 )

羅茨風機技術協議錦工風機之前分享過,這幾天,錦工風機陸續給大家分享一份具體的技術協議,今天為大家提供的是,設計與技術要求,這是技術協議中較為重要的部分,該技術協議為脫硫氧化風機,某公司鍋爐項目。
4.1設計要求:
氧化風機應選用無油型,風機應運行在最高效率點上。風機要有幾乎平坦的效率特性曲線,以保證運行時機組在各種負荷下都有最佳的效率。氧化風機在設計工作壓力下,流量誤差不得大于1% 。
氧化風機設置進出口及放空消音器,進口空氣帶過濾器、風機主機、電機、隔音罩(如果需要)和閥門(止回閥、安全閥、電動卸載閘閥)、電機和風機的共用基礎框架及地腳螺栓等。氧化空氣系統設置為當需要投入備用氧化風機時能在運行中自動切換。
集中安裝在隔音罩內的風機、電機應能長期正常運行而不超溫。
4.2 對風機性能的基本要求
4.2.1 供方必須保證滿足需方提出的風機性能設計參數,并能在前述設計運行條件下長期安全運行。
4.2.2 風機特性曲線的允許偏差,應限制在:
a) 在保證點的風量 0——+ 5%;
b) 在保證點的全壓 0——+5%;
4.2.3 軸承部位振動速度的有效值(均方根值)應不大于 mm/s(供方填寫)。
4.2.4 風機主軸承應能承受機殼內的紊流工況所引起的附加推力,并在長期運行時不發生事故。
4.2.5 風機及其輔助設備,應有良好的性能,合理的運行操作方式及就地啟停、調試和正常運行及事故情況下所必須的測量,控制調節及保護等措施,以確保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
4.2.6 風機及其附屬設備,包括基礎和支座在內,應能經受得住風機安裝所在地區地震力的作用。供方應向需方證明,在設計地震烈度級的地震作用下,設備均能承受,并保持結構上的完整性。證明方法,可選用下列方法中的一種或幾種的組合:
a) 用靜態分析預計設備的性能及對地震力的反應;
b) 在模擬的地震條件下,對設備進行靜態或動態試驗;
c) 利用以往設備經受地震的經驗,證明本工程的設備在地震條件下運行的可靠性;
4.2.7 風機的設計,應考慮到穩定工況和不穩定工況下的離心力、壓力、熱應力、地震力以及風機自重和保溫重量的同時作用。
4.2.8 供方應保證風機距其進風口前1米處的噪聲不大于85dB(A)。
4.2.9 如果噪聲大于第4.2.8條的規定值,供方應使用需方同意的聲學手段處理,使其合乎標準。
4.2.10 供方應提供最大噪聲水平處的噪聲頻譜特性。
4.2.11 供方應明確設計參數的允許變動范圍,需方在正式制造前有權在這一范圍內變更設計參數。供方不應增加設備價格。
4.2.12 當需方訂購數臺具有相同特性的風機時,供方提供的部件及備用件應是可以互換的。
4.2.13 供方應向需方提供風機一電動機機組基礎結構詳圖,保證使風機的振動和不穩定性減小到最低程度。需方應按供方的要求,提供基礎設計的必要資料。
4.2.14 三臺風機并列運行時,風機不發生共振。
4.2.15風機的轉動部件必須經過嚴格的靜平衡和動平衡實驗。
4.2.16 羅茨風機葉輪動平衡精度不低于G6.3級,皮帶輪(若使用)應作靜平衡試驗;離心風機葉輪及轉子動平衡精度不低于G2.5級,且葉輪需做超速試驗。
4.3 對風機制造的基本要求
4.3.1 風機結構設計,應考慮到運輸、安裝、檢修時的方便,并有利于易損件的拆裝。
4.3.2 風機各部位間隙應符合設計要求。
4.3.3 為了消除機殼和進氣室剛性不足產生的振動,在它們的內部和外部均應采取有效的加強措施。
4.3.4 機殼、進氣室等均應設計成便于調換的結構。
4.3.5 為了便于軸的校正和軸承的拆裝,軸承座必須有單獨的底板和調整螺絲。
4.3. 6 聯軸器處應設置鋼質聯軸器保護罩,該保護罩應該是可拆卸的和封閉的。
4.3.7 風機的各個組件及部件應配有吊耳或吊孔。
4.3.8 風機機殼、進氣室等的焊縫,參照不低于DLJ61—81《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金屬焊縫射線檢驗篇)》的方法進行無損探傷檢查,并按相關標準驗收。
4.3.9 風機轉子,包括轉子葉片及凸緣的焊接,均應進行直觀檢查,并用液體滲透檢查或用磁粉探傷。
4.3.10 設備和支撐的焊接,按不低于DL5007—92《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火力發電廠焊接篇)》的要求進行。
4.3.11 對于組裝后整體發運的風機,應力求做到使現場的安裝工作量達到最小。
4.3.12 第一次大修前安全運行的時間大于16000小時,齒輪壽命大于25000小時,精度不低于GB10095規定的5級。
4.3.13 供方提供的設備銘牌上應標明該設備的KKS編碼,該編碼在合同簽訂時由需方提供。
4.4 對油系統的基本要求(如果需要)
4.4.1 潤滑油系統應包括所有管道、油位指示器、壓力和溫度測量儀表等以及與設備連接的連接件。
4.4.2 油箱內部應除垢,并涂刷防銹油漆。要求務必保證質量,以達到現場安裝不再重漆為準。
4.4.3 軸承部位的溫度應不高于95 ℃,使用普通潤滑油時,油溫<65 ℃。
4.4.4 油冷卻器應作水壓試驗,試驗壓力為其工作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少于30分鐘。
【續2】羅茨風機技術協議電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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